索引号:016004559/2024-00008
发布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4-08 16:42:24
名  称:关于印发《宝鸡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卫人口发〔2024〕50号

关于印发《宝鸡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08 16:42:24 浏览次数:

各县(区)卫健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现将《宝鸡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宝鸡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宝鸡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卫生健康委、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保障“幼有所育”的重要论述,发挥医疗卫生机构资源优势,推动医疗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医疗保健与托育服务融合,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打造以托育服务中心为阵地,延伸和关联托育机构以及婴幼儿家庭的照护服务体系,提高托育机构服务水平,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健康服务指导。全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与托育机构建立联系,定期上门对接指导,宣传普及婴幼儿生长发育知识和科学育儿理念,督促托育机构主动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评估,定期开展儿童发育筛查,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教养活动,指导托育机构建立良好的生活养育环境,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责任单位:各县区卫健局、全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开展订单签约服务。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托育机构作为功能社区签约对象,综合考虑服务能力、托育机构需求等因素,设计婴幼儿签约服务包(包含婴幼儿预防接种等健康服务),签订服务协议,采取巡回指导和协议派驻等方式,提供卫生健康服务技术支持。全市二、三级医院要选派全科、专科医生为订单签约服务提供针对性强的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各县区卫健局、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三)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作用。全市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积极与托育机构合作,推广小儿推拿、穴位贴敷、药浴等中医药适宜技术,用中医的理念和方法提供健康服务。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服务能力和服务需求为托育机构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指导托育机构开展人员培训,掌握中医有关保健知识、技能等。(责任单位:各县区卫健局、各级中医医院、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四)落实托育机构疾病防控责任。各县(区)卫健局要依法加强对托育机构疾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托育机构落实疾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相关标准规范、环境卫生、疾病防控等方面要求,建立健全疾病防控制度,加强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安全防护、伤害预防、人员管理、环境管理、饮用水卫生管理等,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守住婴幼儿安全和健康的底线。(责任单位:各县区卫健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加强对托育服务支持。统筹推动各级医疗卫生、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托育服务中心或托育园,开展医育结合服务,积极为职工提供福利性质的托育服务,为周边居民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满足群众托育服务需求。要充分利用医疗机构资源优势,为托育机构和婴幼儿家庭提供照护指导、生长发育评估、人才培养、科普宣教等服务,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参与各级托育服务中心或托育园建设、运营,对托育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管理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区卫健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卫健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以满足群众托育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为目标,坚持科学规划、试点先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充分利用自有资金和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工作。各县(区)卫健局要制定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机构订单签约服务的项目清单,明确清单内容和具体要求,确保订单签约服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县(区)要选择一所医疗机构开展试点,推动医疗机构助力托育服务工作开展。要加大宣传引导,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发挥好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县域特点建立托育服务设施,提供一定托位,满足当地群众托育服务需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内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机构并通过验收的,不需要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儿童保健、儿童疾病防控等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在托育机构内的服务时长,视作基层服务时间,在个人工作考核、申报职称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评聘。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托育服务,无偿或适度租金提供自有场地使用,自有场地不足或不宜设置托育场所的,可通过租赁周边场地等方式建设。建设和运营经费按规定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开展职工子女托育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可按相关规定从工会经费、福利费中列支,也可根据托育机构运营状况按照有关规定向送托婴幼儿家长适当收取服务费用。

(三)加强托育服务监管。各县(区)卫健局要发挥牵头作用,把婴幼儿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加强与教育、消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沟通,健全综合监管机制,明确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规范和服务指南,规范托育机构从业行为,有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医疗卫生机构举办托育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向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审批登记或注册登记,并向所在地卫健局备案。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托育机构要设在生活服务区、行政区等适宜区域,不得设置在开展诊疗活动的限制性功能区域。托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行业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做到机构建设标准、硬件设施完善、机构运营规范、安全防护到位、监督管理到位。





索引号: 016004559/2024-00008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4-03-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宝鸡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08 16:42:24 浏览次数:

各县(区)卫健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现将《宝鸡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宝鸡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宝鸡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卫生健康委、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保障“幼有所育”的重要论述,发挥医疗卫生机构资源优势,推动医疗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医疗保健与托育服务融合,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打造以托育服务中心为阵地,延伸和关联托育机构以及婴幼儿家庭的照护服务体系,提高托育机构服务水平,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健康服务指导。全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与托育机构建立联系,定期上门对接指导,宣传普及婴幼儿生长发育知识和科学育儿理念,督促托育机构主动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评估,定期开展儿童发育筛查,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教养活动,指导托育机构建立良好的生活养育环境,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责任单位:各县区卫健局、全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开展订单签约服务。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托育机构作为功能社区签约对象,综合考虑服务能力、托育机构需求等因素,设计婴幼儿签约服务包(包含婴幼儿预防接种等健康服务),签订服务协议,采取巡回指导和协议派驻等方式,提供卫生健康服务技术支持。全市二、三级医院要选派全科、专科医生为订单签约服务提供针对性强的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各县区卫健局、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三)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作用。全市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积极与托育机构合作,推广小儿推拿、穴位贴敷、药浴等中医药适宜技术,用中医的理念和方法提供健康服务。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服务能力和服务需求为托育机构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指导托育机构开展人员培训,掌握中医有关保健知识、技能等。(责任单位:各县区卫健局、各级中医医院、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四)落实托育机构疾病防控责任。各县(区)卫健局要依法加强对托育机构疾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托育机构落实疾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相关标准规范、环境卫生、疾病防控等方面要求,建立健全疾病防控制度,加强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安全防护、伤害预防、人员管理、环境管理、饮用水卫生管理等,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守住婴幼儿安全和健康的底线。(责任单位:各县区卫健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加强对托育服务支持。统筹推动各级医疗卫生、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托育服务中心或托育园,开展医育结合服务,积极为职工提供福利性质的托育服务,为周边居民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满足群众托育服务需求。要充分利用医疗机构资源优势,为托育机构和婴幼儿家庭提供照护指导、生长发育评估、人才培养、科普宣教等服务,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参与各级托育服务中心或托育园建设、运营,对托育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管理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区卫健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卫健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以满足群众托育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为目标,坚持科学规划、试点先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充分利用自有资金和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工作。各县(区)卫健局要制定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机构订单签约服务的项目清单,明确清单内容和具体要求,确保订单签约服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县(区)要选择一所医疗机构开展试点,推动医疗机构助力托育服务工作开展。要加大宣传引导,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发挥好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县域特点建立托育服务设施,提供一定托位,满足当地群众托育服务需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内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机构并通过验收的,不需要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儿童保健、儿童疾病防控等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在托育机构内的服务时长,视作基层服务时间,在个人工作考核、申报职称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评聘。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托育服务,无偿或适度租金提供自有场地使用,自有场地不足或不宜设置托育场所的,可通过租赁周边场地等方式建设。建设和运营经费按规定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开展职工子女托育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可按相关规定从工会经费、福利费中列支,也可根据托育机构运营状况按照有关规定向送托婴幼儿家长适当收取服务费用。

(三)加强托育服务监管。各县(区)卫健局要发挥牵头作用,把婴幼儿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加强与教育、消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沟通,健全综合监管机制,明确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规范和服务指南,规范托育机构从业行为,有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医疗卫生机构举办托育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向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审批登记或注册登记,并向所在地卫健局备案。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托育机构要设在生活服务区、行政区等适宜区域,不得设置在开展诊疗活动的限制性功能区域。托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行业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做到机构建设标准、硬件设施完善、机构运营规范、安全防护到位、监督管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