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4559/2024-00050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4-07-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对市十三届政协三次会议第410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4-07-26 15:32:27 浏览次数:

 别:B类


王秋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三孩”配套措施的提案》收悉,现将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建立健全生育支持和配套政策体系,持续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一、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修订完善与三孩政策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对现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章、规范、制度等进行全面清理,与《条例》不符的一律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一是政策及配套措施逐步完善。出台《宝鸡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八条措施》,积极落实三孩政策,完善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支持政策体系。出台《宝鸡市三孩家庭证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三孩家庭证的制作、申领、监督管理,自4月10日实施以来,目前全市已有644户家庭按照程序申领了三孩家庭证。开展母婴关爱室示范点评树工作,累计投入扶持资金114.8万元,建成市级示范点155个、省级示范点33个。持续做好出生缺陷宣传教育、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2023年免费孕前优生检查38390例,免费产前血清学筛查14408例,免费产前超声检查15090例,免费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17837例,免费听力筛查17828例,免费先天性心脏病筛查17768例。

二是托育服务发展体系初步建立。聚焦托育机构设置管理、保育照护等工作,印发《宝鸡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宝鸡市推进“一老一小”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明确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水电气热价格政策的通知》《关于加强托育机构综合监管的通知》《宝鸡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建设的通知》等文件,建立健全托育机构服务体系和支持政策,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落实。大力推进托育服务机构普惠认定工作,连续三年共计发放婴幼儿照护服务以奖代补资金228万元。截至目前,全市备案托育机构39个,建成托位数9974个,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3.0个。

三是计生家庭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进一步规范奖励扶助信息核查、资格确认、信息录入、汇总和日常监管等工作,2023年全市共落实各类计生奖励扶助政策27万人,兑现奖扶资金6686.13万元。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医疗救助政策,安排安康、互助、住院护理三项保险保费354.2万元,实现计生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便利医疗服务“三个全覆盖”。落实“双岗”联系人制度,为全市1470户失独家庭建立电子档案,落实健康体检、“暖心家园”、公交卡补助等项目帮扶资金36万元。

四是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逐步形成。发挥各类媒体和群团组织优势,开展人口基本国情宣传教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营造生育友好社会环境。组建职工心理健康服务宣讲团,深入一线举办女职工孕期保护、法律援助等公益讲座515场,受益女职工5万余人次。结合“三八”妇女节、世界人口日等时机,组织开展生育政策、科学育儿、健康知识宣传、咨询服务1227场次,各类讲座培训4440场次,发放宣传册4万余份。联合市电视台在《宝鸡新闻》栏目播放“健康生活—无烟家庭”等公益宣传片,社会反响较好。

二、关于您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完善修改生育登记制度”。我市目前所做的工作有:1.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取消社会抚养费等相关生育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适应新的生育政策和工作方式调整思路,淡化管理,不再制定居民、村民计划生育公约,不再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2.取消再生育审批。目前我省废止了《陕西省再生育审批办法》,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符合《条例》关于子女残疾可再生育一胎子女规定的,也不再实行审批,可按残疾等级(三级残疾及以上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认定生育的政策属性。3.实行全口径生育登记制度。生育子女的,按照《陕西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进行生育登记,既可以在户籍地办理,也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可现场办理,也可以网上办理。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实行网上办理和跨省、跨市通办。

(二)关于“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我市目前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1.加快公办托育机构建设。拟在金台区铁塔路1号院建设3000平米规模、能提供150个托位的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承担托育服务、人才培训、产品研发等功能;今年底前,各县区至少建成1所公办托育机构;2.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托育服务。我委下发通知,要求全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开展面向职工和周边群众的托育服务。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以县域医共体为基础,按照“1+N”的模式开展托育服务。3.推动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拟与市总工会联合印发通知,鼓励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业园区等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开办面向职工的托育服务。4.开展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依托我市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试点建设,开展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提供托育服务,在前期摸底项目基础上,进一步对照标准,完善资料,积极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加快建设。5.鼓励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计划与市教育局协调,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全市符合条件的各类幼儿园下延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

(三)关于“切实维护女性就业合法权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中明确:女职工除享受正常的最长183天的产假外,“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本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却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省卫健委在《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父母育儿假按子女周岁累计计算...婚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不包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我市目前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落实相关政策。

对于您所说优先减免职业母亲的个人所得税问题,2022年3月2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明确: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023年8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据了解,目前此项政策已经落实。

(四)关于“提供高质量的生育体验服务”。我市注重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体系,加强综合医院妇产科建设,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每个县区建立1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公立妇幼保健机构、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和1个新生儿救治中心。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进一步提高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的覆盖率,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去年市政府出台的八条措施中明确:1.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产前检查费用,城镇职工补贴标准由300元提高至800元,城乡居民补贴标准为500元,均在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结算时一次性补贴。2.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顺产、剖宫产,定额报销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500元。3.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孕产妇健康管理费用从512元提高至642元;鼓励医疗机构合理优惠或降低孕产费用,高危孕产妇分娩费用由分娩医疗机构减免300元。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请您继续监督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25日

 

(联系人:张雷刚,电话:326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