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4559/2024-00072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4-08-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对市十三届政协三次会议第523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4-08-07 16:06:16 浏览次数:

 别:B类


李志恒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医养康养产业创新发展的提案》(第52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医疗康养事业和医疗康养产业,近年来,我市围绕创新发展医养结合服务,先后出台了《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推进医疗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助推医疗康养创新发展我委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今年5月,我委会同市民政局等11个市级部门联合印发了《宝鸡市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医养结合发展做出了具体安排,制定了具体计划。

一、关于落实医养结合用地保障政策问题。《方案》明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县(区)根据实际需求将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中的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盘活用于建设医养结合项目;可根据实际需求及时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盘活的土地资源优先保障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项目用地需求。过渡期满后,仍需长期作为医养结合项目的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及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县(区)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办理后土地使用权人可进行项目建设。允许和鼓励盘活闲置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医养结合项目建设。各镇村可根据医养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及时盘活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设施为医养结合项目使用。

二、关于落实医养结合财政扶持政策问题。《方案》明确,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县(区)通过相关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积极争取中省预算内投资,支持各类主体新建或改造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县(区)政府对医疗资源丰富的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予以补助。市财政对获评全国、全省医养结合示范县(区)的单位分别给予奖补;县级财政对获评全国、全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的单位分别给予奖补。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养结合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家庭养老床位签约等服务。

三、关于完善医养结合金融扶持政策问题。《方案》明确,由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宝鸡监管分局、市中医药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合理确定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总额控制指标。积极探索医疗保障支持医养结合新举措,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开展的长期住院康复服务、住院安宁疗护服务实行按医疗机构等级、按床日付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足额支付符合规定的基本医保费用。探索将家庭病床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家庭病床费用按床日付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引导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针对老年人风险保障需求,进一步研发并推广覆盖老年人健康、养老和意外伤害等风险的商业保险产品。

在此基础上,我委将和医保等相关部门一道,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出台操作性强的配套性扶持政策,细化跟进措施,积极扶持医养结合型“医疗康养”民办养老机构发展。

您的提议对于推进宝鸡医养结合发展具有参考价值,我们将认真研究。下一步,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深入推进医养结合服务发展,为助推宝鸡建设“区域医疗康养中心”、打造“岐伯故里·康养宝鸡”品牌贡献卫健力量。感谢您对宝鸡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5日

 

(联系人:黄平,电话:326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