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4559/2024-00080 | |
发布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4-09-27 09:55:34 |
名 称:关于印发《宝鸡市推进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卫发〔2024〕141号 |
各县区卫健局、总工会:
现将《宝鸡市推进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建设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宝鸡市总工会
2024年8月30日
宝鸡市推进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托育服务
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总工会、国家卫健委关于推进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工作部署,推动我市用人单位为职工群众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帮助解决职工群众生育、养育的后顾之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普惠托育体系的决策部署,以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为目标,以满足职工群众托育服务需求为导向,加强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工作协同,使职工群众享受“身边的托育服务”,减轻生育养育负担,探索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新路径,拓宽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渠道。
(二)基本原则
——普惠导向。用人单位面向职工群众提供普惠性、非营利性托育服务项目,以满足职工托育服务需求为导向,着力破解职工托育难、托育贵等问题。
——因地制宜。根据用人单位办公条件、场地状况、托育需求等现实因素,按需设托,量力而行,合理设置不同规模的托育机构,开展不同模式的托育服务。
——安全规范。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把婴幼儿安全和健康摆在最突出的位置,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管理规范,明确责任主体,做到标准建设、规范运营、监管到位。
(三)工作目标
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用人单位结合行业特点,立足职工需求,挖掘现有资源或引进社会资源为职工群众提供托育服务,盘活现有闲置资产,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持续提升服务质量,持续增强对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为职工群众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提供有力保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办托育的典型经验。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功能定位。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是用人单位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开办托育机构、单位托育点或者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等方式开展。托育场所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设在建筑地下、半地下或4层及4层以上,应当根据场地条件设置室外活动场地。托育机构建设要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9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标准规范及行业标准和规定。
(二)统筹规划建设。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配套生育支持政策,根据职工3岁以下婴幼儿数量因地制宜、分类配置托育服务设施,通过单独举办或联合其他相关用人单位举办的方式提供面向职工的婴幼儿托育服务。要合理确定拟建托育机构的规模,由用人单位提供自有场地规划建设,自有场地不足或不宜设置托育场所的,通过租赁周边场地等方式建设,托育服务需求达到60人次以上的需设置托育机构,托育服务需求20-60人次的设置单位托育点,需求不到20人次的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
(三)科学规划布局。要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科学规划用人单位托育服务设施,尽可能通过空间混合、功能复合,盘活现有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托育场所应设在用人单位的适宜区域,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有独立的出入口和通道,符合相关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和消防安全、建筑隔声、日照标准等相关规定,合理利用单位光照充足且有户外活动场地的场所以及国有闲置房产,实现功能集成、服务提质。
(四)强化运营管理。用人单位办托时应无偿提供自有场地,自有场地不足或不宜设置托育场所的,通过租赁周边场地等方式建设。托育机构可单独举办,也可相关单位联合举办,有条件的可面向社会开放;可自建自营,也可探索社会化经营管理模式,采取公办民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专业性托育企业提供托育服务,降低经营成本。
(五)落实医育结合。按照《宝鸡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加大对托育机构建设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发挥专业优势,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综合评估,为单位办托机构提供专业的儿童保健、科学养育、意外伤害、疾病预防指导。
三、工作措施
(一)积极探索试点先行。全市各级卫健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指导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建设工作,探索用人单位为职工群众提供托育服务的试点经验。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开展试点,利用单位工作场所或者租赁房屋,按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进行改造,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驻地街道、社区新建或改扩建托育机构,为本单位职工和周边群众提供托育服务。在开设托育相关专业的职业(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开展试点,发挥教学优势,采取自办或联办、委托经营等方式举办托育机构,作为培养相关专业学生的实习实训场所,同时为本单位职工和周边群众提供托育服务。在产业园区开展试点,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可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建民营的方式开展托育服务。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关于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建设的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二)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全市各级卫健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积极与用人单位对接协调,形成部门联动、统筹推进、齐抓共促“一盘棋”工作格局。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普惠托育服务以奖代补项目以及水电气税优惠政策等支持政策,降低职工群众生育养育成本,让有托育需求的职工家庭“托得到、托得起、托得好”,提升职工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三)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全市各级卫健部门和工会组织联合举办托育技能竞赛、技能培训等工作,通过托育服务行业岗位练兵推动人才队伍建设。全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宝鸡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发展实施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医疗资源优势,主动加强与所在辖区用人单位托育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加强对用人单位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健康监测、传染病防控、中医药服务的指导,促进医育结合,提高托育服务质量水平。
(四)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托育机构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指导托育机构严格按要求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和不良事件发生。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部门协同。全市各级卫健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合力推动托育服务发展。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新时代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要求,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子女托管、托育以及“六一”儿童节慰问活动等职工子女关爱服务所需经费,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要自觉担负社会责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并纳入工作考核。办托单位可优先推荐参评省、市五一巾帼标兵岗、工人先锋号、巾帼文明岗等。
(二)强化普惠属性。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要突出普惠导向,以福利性、普惠性托育服务为基本定位。要积极回应职工对子女托育最迫切最现实的需求,提供“暖心、贴心、细心”的托育服务,切实解决职工生育养育的后顾之忧,增强职工的幸福感和归属感,提升单位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三)强化评价指导。全市各级卫健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突出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建立科学评价机制,组织培训与交流,及时总结成绩和经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用人单位托育服务整体水平。
(四)强化示范引领。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作用,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单位,对我市被评为“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将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同时,搭建起托育服务工作职业技能竞赛平台,为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索引号: 016004559/2024-00080 |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4-08-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各县区卫健局、总工会:
现将《宝鸡市推进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建设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宝鸡市总工会
2024年8月30日
宝鸡市推进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托育服务
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总工会、国家卫健委关于推进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工作部署,推动我市用人单位为职工群众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帮助解决职工群众生育、养育的后顾之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普惠托育体系的决策部署,以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为目标,以满足职工群众托育服务需求为导向,加强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工作协同,使职工群众享受“身边的托育服务”,减轻生育养育负担,探索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新路径,拓宽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渠道。
(二)基本原则
——普惠导向。用人单位面向职工群众提供普惠性、非营利性托育服务项目,以满足职工托育服务需求为导向,着力破解职工托育难、托育贵等问题。
——因地制宜。根据用人单位办公条件、场地状况、托育需求等现实因素,按需设托,量力而行,合理设置不同规模的托育机构,开展不同模式的托育服务。
——安全规范。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把婴幼儿安全和健康摆在最突出的位置,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管理规范,明确责任主体,做到标准建设、规范运营、监管到位。
(三)工作目标
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用人单位结合行业特点,立足职工需求,挖掘现有资源或引进社会资源为职工群众提供托育服务,盘活现有闲置资产,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持续提升服务质量,持续增强对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为职工群众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提供有力保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办托育的典型经验。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功能定位。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是用人单位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开办托育机构、单位托育点或者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等方式开展。托育场所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设在建筑地下、半地下或4层及4层以上,应当根据场地条件设置室外活动场地。托育机构建设要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9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标准规范及行业标准和规定。
(二)统筹规划建设。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配套生育支持政策,根据职工3岁以下婴幼儿数量因地制宜、分类配置托育服务设施,通过单独举办或联合其他相关用人单位举办的方式提供面向职工的婴幼儿托育服务。要合理确定拟建托育机构的规模,由用人单位提供自有场地规划建设,自有场地不足或不宜设置托育场所的,通过租赁周边场地等方式建设,托育服务需求达到60人次以上的需设置托育机构,托育服务需求20-60人次的设置单位托育点,需求不到20人次的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
(三)科学规划布局。要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科学规划用人单位托育服务设施,尽可能通过空间混合、功能复合,盘活现有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托育场所应设在用人单位的适宜区域,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有独立的出入口和通道,符合相关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和消防安全、建筑隔声、日照标准等相关规定,合理利用单位光照充足且有户外活动场地的场所以及国有闲置房产,实现功能集成、服务提质。
(四)强化运营管理。用人单位办托时应无偿提供自有场地,自有场地不足或不宜设置托育场所的,通过租赁周边场地等方式建设。托育机构可单独举办,也可相关单位联合举办,有条件的可面向社会开放;可自建自营,也可探索社会化经营管理模式,采取公办民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专业性托育企业提供托育服务,降低经营成本。
(五)落实医育结合。按照《宝鸡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加大对托育机构建设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发挥专业优势,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综合评估,为单位办托机构提供专业的儿童保健、科学养育、意外伤害、疾病预防指导。
三、工作措施
(一)积极探索试点先行。全市各级卫健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指导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建设工作,探索用人单位为职工群众提供托育服务的试点经验。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开展试点,利用单位工作场所或者租赁房屋,按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进行改造,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驻地街道、社区新建或改扩建托育机构,为本单位职工和周边群众提供托育服务。在开设托育相关专业的职业(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开展试点,发挥教学优势,采取自办或联办、委托经营等方式举办托育机构,作为培养相关专业学生的实习实训场所,同时为本单位职工和周边群众提供托育服务。在产业园区开展试点,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可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建民营的方式开展托育服务。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关于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建设的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二)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全市各级卫健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积极与用人单位对接协调,形成部门联动、统筹推进、齐抓共促“一盘棋”工作格局。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普惠托育服务以奖代补项目以及水电气税优惠政策等支持政策,降低职工群众生育养育成本,让有托育需求的职工家庭“托得到、托得起、托得好”,提升职工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三)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全市各级卫健部门和工会组织联合举办托育技能竞赛、技能培训等工作,通过托育服务行业岗位练兵推动人才队伍建设。全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宝鸡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发展实施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医疗资源优势,主动加强与所在辖区用人单位托育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加强对用人单位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健康监测、传染病防控、中医药服务的指导,促进医育结合,提高托育服务质量水平。
(四)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托育机构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指导托育机构严格按要求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和不良事件发生。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部门协同。全市各级卫健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合力推动托育服务发展。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新时代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要求,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子女托管、托育以及“六一”儿童节慰问活动等职工子女关爱服务所需经费,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要自觉担负社会责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并纳入工作考核。办托单位可优先推荐参评省、市五一巾帼标兵岗、工人先锋号、巾帼文明岗等。
(二)强化普惠属性。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要突出普惠导向,以福利性、普惠性托育服务为基本定位。要积极回应职工对子女托育最迫切最现实的需求,提供“暖心、贴心、细心”的托育服务,切实解决职工生育养育的后顾之忧,增强职工的幸福感和归属感,提升单位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三)强化评价指导。全市各级卫健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突出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建立科学评价机制,组织培训与交流,及时总结成绩和经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用人单位托育服务整体水平。
(四)强化示范引领。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作用,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单位,对我市被评为“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将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同时,搭建起托育服务工作职业技能竞赛平台,为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提供人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