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公地址: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125号行政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917-3260242
二、行政执法机构
宝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宝鸡市卫生监督所)
办公地址:宝鸡市西宝路68号
联系电话:0917-3368158
三、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健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
四、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被监督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主要包括:1.当场调查取证;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当场送达;4.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结案。
(二)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六、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向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七、投诉举报电话
0917-3366885/0917-326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