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三届政协二次会议第51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3-07-20 09:48:13

 别:B类


中国民主建国会宝鸡市委员会:

    贵会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医院护工管理的提案” 收悉,现答复如下:

    贵会提出“规范监管、促进护工行业健康发展、细化标准、推动护工培训规范开展,自律自管、引导成立护工行业协会”等意见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我们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完善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市护工事业发展。

    一、关于所提问题的答复

    (一)关于行业准入和监管体系不完善的问题

    1.规范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是加快发展护理服务业、增加护理服务供给的关键环节,有利于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促进就业创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国家卫健委联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不同,医疗护理员的培训大纲分为三类(即以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以老年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以孕产妇和新生儿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

    2.《通知》对护工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聘用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积极推动培训和规范管理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依法加强对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关于护工行业规范标准化路径有待推进的问题

    1.根据《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医疗护理员(护工)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主要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目前也暂无助理护士的职业。

    2.《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可以依托辖区内具备一定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学会、医疗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承担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要按照《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积极开展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患者提供辅助护理服务的职业技能。强化职业素质培训,将职业道德、法律安全意识以及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等纳入培训全过程,注重德技兼修。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三)关于护工自身利益无法维护的问题

    目前,国家层面采取排除法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进行管理,明确了“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属于基本医保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同时,限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医保筹资能力,基本医疗保险当前只能立足保基本,不具备将支付范围扩大到护工费用的条件。国家医保局支持保险公司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将基本医保目录内个人负担较高的费用和目录外合理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满足群众差异化、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规范聘用,明晰责任。规范全市医疗机构使用医疗护理员。目前我市医疗机构均与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规范合同、明确双方机构管理职责和赔偿责任承担主体。

    (二)规范行为,保障质量。在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服务,严禁医疗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规范制度,加强考核。医疗机构对聘用医疗护理员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相应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根据实际修订服务规范。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在岗培训和能力评估(目前我市三级医院负责日常监管在护理部),以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感谢贵会对我们卫生健康工作的支持和关注。欢迎今后一如既往关心支持卫生健康工作,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7月18日

 

联系人:市卫健委  医政科  高红云  电话:3260248

主办: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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