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5-04-29 11:11:00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卫计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市卫健委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市卫健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卫健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卫健委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市卫健委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包括市卫健委及内设机构、委直属单位设置、主要职责、领导简介以及办事指南等;
  (二)法律法规,包括卫生健康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政策文件,包括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卫生健康工作专项规划、年度卫生健康工作要点、重要卫生健康专项工作预案等;
  (四)办事程序,包括以市卫健委作为审批主体的卫生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事项的具体名称、法律依据、期限,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结果以及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公告通告,包括市卫健委公告、通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公开的信息,以及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招标采购等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六)工作动态。及时发布委、委直属单位涉及群众利益的最新工作及医疗信息。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被行政执法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卫生健康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审计信息。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本单位公文;
  (二)宝鸡市卫健委门户网站(weiji.baoji.gov.cn);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公告栏、宣传板报等。
    第十一条 本局有关科室应当在接到委办公室交办的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报委领导审批,委领导签批的信息原件交委办公室存档。
决定公开的,应当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委办公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委办公室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我委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四条 委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有关科室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委办公室审查。
    第十五条 委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人教科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中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机关各科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驻委纪检监察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相关科室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被行政执法单位的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驻委纪检监察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科室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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