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事项名称:生育状况
二、证明用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四、办理的行政事项名称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五、承诺方式
申请人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应当向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签名或者盖章后的承诺书原件。(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2.本证明事项可以由代理人代为承诺。代理人需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行政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经本单位同意后可以撤回承诺,重新按原程序办理。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诚信管理、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