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指定宝鸡市卫生健康委疾控与职业健康科作为宝鸡市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一、宝鸡市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
(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
(三)组织市级职业病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四)建立并管理职业病诊断鉴定档案;
(五)报告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信息;
(六)承担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市级职业病鉴定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程序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宝鸡市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申请鉴定。具体工作程序见附件。
当事人对宝鸡市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三、工作时间及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
宝鸡市卫生健康委疾控与职业健康科
办公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1号楼1415室
联系电话:0917—3263253 传真号码:0917-3260741
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