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4559/2024-00017 | |
发布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4-04-11 09:24:18 |
名 称: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宝鸡市三孩家庭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卫人口发〔2024〕55号 |
各县区卫健局,委直委管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宝鸡市三孩家庭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
宝鸡市三孩家庭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陕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落实《宝鸡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八条措施》,就做好《宝鸡市三孩家庭证》发放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三孩家庭是指户籍在宝鸡市、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三个及以上孩子的家庭(以下简称三孩家庭)。
第三条 三孩家庭凭《宝鸡市三孩家庭证》(以下简称《三孩证》)享受《宝鸡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八条措施》中规定的优待政策。
第四条 《三孩证》由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作。证件号采用11位数字编码格式,由县(区)行政区划代码+镇(街办)代码+6位数字编码组成。
第五条 县(区)卫健局负责《三孩证》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三孩证》的审核、发放和登记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三孩证》坚持自愿申领、属地管理原则。
第八条 《三孩证》申请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三孩家庭父或母一方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宝鸡市三孩家庭证申请表》(见附件)一式3份和4张两寸近期免冠红底家庭成员合影照,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受理公示:村委会(居委会)受理申请,协助申请人完善相关资料并在村委会(居委会)公示3天后,由村委会(居委会)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提交镇政府(街道办)。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审核备案:对符合办理《三孩证》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原因。
《三孩证》申请表由村委会(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县(区)卫健局各留存一份。镇政府(街道办)将《三孩证》申领相关资料存档、长期保存,同时将申领情况报县(区)卫健局备案。备案办法由县(区)卫健局制定。
第九条 除提交资料由个人负责外,办理《三孩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三孩证》不得转借家庭成员以外人员使用。
第十一条 《三孩证》遗失的,持证人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原发证机关审核属实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原证件作废。
第十二条 《三孩证》因损毁等原因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原发证机关免费换证,换领的《三孩证》登记信息与原证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三孩家庭享受优待政策责任单位在落实相关政策时要对《三孩证》进行把关审核,严防伪造、冒领等问题发生。
第十四条 因三孩家庭家庭户迁出本市不再符合《三孩证》持有条件的,持证人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审核,并交回《三孩证》。
第十五条 市、县(区)卫健部门定期对《三孩证》申领发放情况进行督导核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三孩证》并追回,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在《三孩证》申领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违规使用《三孩证》的;
(三)故意刁难、违规办理、拖延办理的;
(四)泄露三孩家庭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9日。
索引号: 016004559/2024-00017 |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4-04-0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各县区卫健局,委直委管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宝鸡市三孩家庭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
宝鸡市三孩家庭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陕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落实《宝鸡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八条措施》,就做好《宝鸡市三孩家庭证》发放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三孩家庭是指户籍在宝鸡市、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三个及以上孩子的家庭(以下简称三孩家庭)。
第三条 三孩家庭凭《宝鸡市三孩家庭证》(以下简称《三孩证》)享受《宝鸡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八条措施》中规定的优待政策。
第四条 《三孩证》由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作。证件号采用11位数字编码格式,由县(区)行政区划代码+镇(街办)代码+6位数字编码组成。
第五条 县(区)卫健局负责《三孩证》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三孩证》的审核、发放和登记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三孩证》坚持自愿申领、属地管理原则。
第八条 《三孩证》申请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三孩家庭父或母一方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宝鸡市三孩家庭证申请表》(见附件)一式3份和4张两寸近期免冠红底家庭成员合影照,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受理公示:村委会(居委会)受理申请,协助申请人完善相关资料并在村委会(居委会)公示3天后,由村委会(居委会)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提交镇政府(街道办)。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审核备案:对符合办理《三孩证》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原因。
《三孩证》申请表由村委会(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县(区)卫健局各留存一份。镇政府(街道办)将《三孩证》申领相关资料存档、长期保存,同时将申领情况报县(区)卫健局备案。备案办法由县(区)卫健局制定。
第九条 除提交资料由个人负责外,办理《三孩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三孩证》不得转借家庭成员以外人员使用。
第十一条 《三孩证》遗失的,持证人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原发证机关审核属实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原证件作废。
第十二条 《三孩证》因损毁等原因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原发证机关免费换证,换领的《三孩证》登记信息与原证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三孩家庭享受优待政策责任单位在落实相关政策时要对《三孩证》进行把关审核,严防伪造、冒领等问题发生。
第十四条 因三孩家庭家庭户迁出本市不再符合《三孩证》持有条件的,持证人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审核,并交回《三孩证》。
第十五条 市、县(区)卫健部门定期对《三孩证》申领发放情况进行督导核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三孩证》并追回,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在《三孩证》申领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违规使用《三孩证》的;
(三)故意刁难、违规办理、拖延办理的;
(四)泄露三孩家庭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