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5-07-04 15:20:00

类  别:A类

尊敬的马忠科、昝芳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建议》(第12号)已收悉。首先,衷心感谢您对卫生健康事业的高度关注与深入思考!您们在建议中精准剖析了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面临的两大关键制约因素:报批流程复杂、价格及标准不统一,并提出了极具针对性与前瞻性的两点建议,这为我们完善相关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思路与方向。现就您提出的建议及当前工作开展情况,详细答复如下:

一、当前特需医疗服务相关政策规定

1.服务范围设置。依据《陕西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办法(暂行)》(陕卫医发〔2017〕39号)文件要求,特需医疗服务定位明确,旨在公立医疗机构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为满足不同层次人群医疗卫生与保健需求,提供由患者自愿选择的特殊医疗服务。目前,全省范围内可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限定为特需门诊诊查和特需病房床位两项,且适用于所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此规定确保了特需医疗服务在合理框架内有序开展。

2.项目申报流程。为规范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当前实行备案制。医疗机构若计划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需在开展前提交书面申请,并将项目名称、医技人员资质条件、基本设施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服务形式与规范等详细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保部门备案。

3.监督管理机制。特需医疗服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医疗机构须在院内及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全面公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内容、价格标准、服务规范(规程)、投诉部门及电话等关键信息,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严禁任何暗示或强制患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物价部门,每两年对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涵盖配置条件、服务内容、规范执行等多个维度。

二、关于建议的落实与推进

针对您提出的“统一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标准”“优化简化流程”两点建议,我们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下一步重点工作方向。近期,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已印发《陕西省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办法(2025版)》,为政策优化升级奠定了基础。同时,我委广泛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意见与建议,及时汇总形成全面、科学的回复,确保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充分贴合实际需求,推动特需医疗服务规范化、高效化发展。

感谢您对我们卫生健康工作的支持和关注。欢迎您今后一如既往关心支持卫生健康工作,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2日

(联系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科  赵飞 电话:3260248)

主办: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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